各位全校师生员工:
为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校园秩序,净化校园环境,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校内“养犬遛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校园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严禁校外人员携烈性犬、大型犬进入校园。
三、严禁在校学生饲养或携带任何大小犬只出入校园。
四、校园内职工或住户饲养的观赏犬、宠物犬,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定期为犬只打预防针,并一律实行圈养或栓养;
五、禁止任何时间在教学区和学生生活活动区域遛狗;
六、携犬出户必须为犬只束犬链,并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注意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携犬出户必须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的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八、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进行诊治,诊治费用由养犬人全额承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九、对校园内散放的犬只,校保卫处一律视为无主犬报公安机关处置;
十、凡违反规定者,校保卫处将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湖北医药学院保卫处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