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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23-04-26 14:47  保卫处武装部

湖北医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各单位和学校消防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校园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学院及租住或者借住学校房屋的单位,在本校校园内工作、学习、生活的各种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应遵循消防法律、法规(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及驻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湖北医药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即:湖北医药学院平安建设委员会)领导,法定代表人(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管理与本场所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五条 学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场所(责任区域)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七)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学校保卫处是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保卫处按照规定确定两名专职消防员,保卫处处长、消防专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协助单位领导抓好日常和节假日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具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定期召开重点部门责任人会议,认真检查、落实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消防管理;

(三)具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具体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微型消防站队员进行消防训练和演习;

(四)具体组织日常和节假日消防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改正。对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五)负责编制消防器材购置、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对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完整好用;

(六)做好火灾事故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的组织工作;

(七)完成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司其职。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对学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部门、所、中心等为二级消防责任单位,其下属单位为三级消防责任单位。

各消防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 学校确立为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单位和部门,应确定岗位消防责任人,明确职责,严格管理,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依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义务消防队和学生义务消防队,具体工作由保卫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消防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本学院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管理与本单位本学院日常管理教育教学等活动统筹安排;

(三)为本单位本学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组织本单位的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本学院场所的实际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六)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与岗位消防责任人,明确其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列入学校消防重点部门的单位和部门,必须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加强对本单位岗位消防责任人和本单位所属学校义务消防队员的教育管理;

(五)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日常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主动配合学校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岗位消防责任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努力学习消防知识及相关的消防法规;

(二)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各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

(三)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违反本岗位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做好每日巡查工作,建立巡查档案,做到有记录、有签名,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及时预防和制止,对暂时难以预防的火灾隐患,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五)熟悉本岗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放置位置,及周边环境和水源设施位置,做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等工作,保证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四条 学校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检查和监督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拟定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建立消防管理档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向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防火自救能力;

(四)督促各单位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进行防火检查和巡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组建义务消防队,指导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训练和灭火演练;

(六)制定学校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七)负责配备规定区域内的消防器材,检查、督促各使用单位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更换工作;

(八)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九)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消防法规,确定学校消防重点部位。

第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与二级消防责任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者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学校平安建设责任书范畴,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逐级落实。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消防演练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向保卫处申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九条 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必须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监督管理,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应报保卫处备案,未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准开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管理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加强防火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接受保卫处的监督和检查。

工程竣工后,须由公安消防部门和保卫处参加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出租房屋和租赁经营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内容,制定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报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有专用仓库储存,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完备出入库手续。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安装使用电器、煤气、液化气设备,电气(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供电、供气及维修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四条 学校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实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并建档备查,各使用单位必须定期维护、保养,如有损坏、丢失等情况,由使用单位负责配齐。

第二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伍(教职工义务消防队、学生义务消防队)的建设由保卫处负责。

第五章 重点部位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消防重点部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建立消防档案,制定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责任人,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责任人应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严格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宿舍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其特殊性,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建立学生义务消防组织,确定学生消防安全员,定期进行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岗位消防责任人,后勤管理处要同楼栋管理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三)采取措施,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用火必须经保卫处严格审批,禁止违章使用明火、违章用电;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无阻;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报保卫处备案;

(六)加强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坚决处理破坏消防设施的人员。

第六章 消防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消防检查制度,重点部位应实行每日消防巡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每日消防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值班人员的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节假日前消防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图书档案资料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况和设施运行(包括电话)记录情况;

(八)防火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理的,应立即报告。重点部位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夜间的防火巡查。

第三十三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测试、检查,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消防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七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都应尽快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对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被检查单位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三十八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应立即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三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交校保卫处存档备案并上报公安消防部门。

第四十条 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职能部门报告。

第八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重点部位必须对新上岗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不定期抽查重点部位的职工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宣传、网络中心应积极配合保卫处进行消防知识、消防安全教育,以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自救能力;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责任人;

(二)特殊工种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九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依据有关消防法规,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六条 重点部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了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并在人力、物力上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章 义务消防队

第四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依据有关消防法规,在全校范围内组建教职工义务消防队和学生义务消防队两支义务消防队伍,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危险。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义务消防队,以保卫处治安科、保安队员和各单位义务消防员为主,各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岗位消防责任人为辅,由保卫处负责组建。

第四十九条 学生义务消防队,由各学院在学生干部、党员中推荐人选组建。学生义务消防队员同时是学生宿舍各楼栋消防安全员。

第五十条 教职工义务消防队与学生义务消防队由保卫处统一领导、指挥,制定消防教育培训及灭火技能训练计划,开展消防业务学习与训练、演练。

第十一章 消防档案

第五十一条 消防档案的建立、健全和完善,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保卫处统一归口负责管理,各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各类档案资料,都应一式两份,一份自用,一份送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十二条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做到内容详实,并附有必要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五十三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消防重点岗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职责人职责;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第五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二)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

(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六)火灾情况记录;

(七)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十二章 奖 惩

第五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终考核与评比,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湖北医药学院平安建设责任书》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十七条 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消防安全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单位当年取消评选先进单位等综合性的荣誉资格;责任人员取消评优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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